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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直接發產品將成主流 11家符合資格

  2012年12月28日,新《基金法》獲得通過,明確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兩天後的12月30日,證監會發布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擬放開 私募基金 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資格。此輪重修《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政府和監管部門首次從法律上承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

  有了合法的身份地位,即有法可依,可以較好地激發有誌於私募行業之士的從業熱情,使他們以更大的熱忱投身於這項事業。

  私募直接發產品將成主流

  以前私募憑借信托平台發行產品,監管部門是銀監會,新《基金法》實行後,私募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即可以直接募集資金,監管部門是證監會,較之於銀監會,證監會對惡意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違規操作的監管更有經驗,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投資者對私募管理人違規操作的擔憂,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防範係統風險。“通過信托發行的私募產品,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托證券賬戶費、信托托管費等,私募直接發行產品後,就不再需要支付此等費用,從而可以適當提高私募管理費,有利於私募基金運營的改善和行業的良性發展。當然,在短時期內,由於通過信托平台發行產品因同時有信托和銀行的介入,投資者的認可度可能更高一些,但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各方麵條件的完善,私募公司直接發行產品將成為主流。” 乾陽投資( ) 董事長何輝說。

  滿足條件的私募在10家左右

  根據征求意見稿,私募開展公募業務需要同時滿足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和最近三年資產管理規模均不低於30億元兩項條件。其中,實繳資本條件較容易滿足,因為信托平台發行陽光私募, 信托公司 對管理人的要求就是實繳資本1000萬元。

  而最近三年資產管理規模不低於30億元則會使得一批陽光私募達不到門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滿足條件的陽光私募在10家左右。

  目前,上規模的陽光私募主要通過信托渠道發行產品,如果以平均規模1億元計算,達到30億元規模的私募機構產品應該在30隻以上。據了解,在管產品數量超過30隻的陽光私募有上海 朱雀投資( ) 發展中心 (有限合夥)、上海尚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淡水泉( ) (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星石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這四家。

  此外,上海 重陽投資( ) 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 澤熙投資( ) 管理有限公司雖然產品不多,但是單個產品規模較大,總規模依然可以達到30億元,都有可能達到監管層設置的門檻。

  操作細節和規範需確認

  私募發行公募產品,還有很多操作方麵的細節和規範需要進一步確認,比如如何界定私募發行公募產品的範圍,以及管理費的收取問題。朱雀投資副總經理 王歡 表示,“對於私募基金來說,關鍵是想好自己有什麼能力發行公募產品?有什麼能力比現在的公募做得好?如果私募在投資範圍、倉位要求等方麵與當前公募沒有差別,我覺得很難讓投資者相信私募一定會做得好。”業內也有不少人擔憂,私募基金做大後,一旦趨向公募化,會不會慢慢失去了私募基金本身的一些特點。其實,基金規模小有小的好處,大有大的優點,小規模的基金就好像小股部隊,善打遊擊戰;大基金則更適合集團作戰,但在投資效率上有時要提早布局提早撤退,所以要想獲得市場掌聲和投資者認可,並不在於基金規模的大小而要靠業績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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