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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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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納斯達克三個內部層次市場之間,隻要滿足相應的規定,向其它層次轉移(transfer)手續較為靈活和便捷。轉移的方式包括:
一、主動申請轉移
在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和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能夠滿足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首次上市標準,可以隨時申請轉移到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在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能夠滿足納斯達克全球市場首次上市標準,可以隨時申請轉移到納斯達克全球市場。
二、自動轉移
公司申請在納斯達克全球市場上市,如果滿足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的首次上市標準,該公司應該在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上市。另外,2014年以前,納斯達克上市部每年11月、12月會審查在納斯達克全球市場上市的每家公司的情況(數據截止到當年10月31日),篩選出滿足全球精選市場的初次上市標準的公司,並於次年1月份被自動轉移到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2014年8月,納斯達克取消了這條規則。
另外,如果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和納斯達克全球市場的上市公司不能滿足納斯達克全球市場持續上市標準(最長可以有180天的整改期),但是滿足納斯達克資本市場持續上市標準,可以申請在納斯達克資本市場上市。
三、資本市場的上市準備
以股東權益為基礎多元化標準(2007年~至今)
2007年,納斯達克再次修改了納斯達克資本市場的上市標準,形成了目前以股東權益為基礎的標準多元化階段。具體為在“市值”標準和“淨利潤”標準中增加了股東權益的要求,即:市值達到5000萬美元,同時股東權益達到400萬美元;或者淨利潤達到75萬美元,同時股東權益達到400萬美元。
全球市場的上市標準
新增“市值”標準和“總資產+總收入”標準(1997年~至今)
1997年納斯達克再次修改了全國市場的上市標準,即在原來兩套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市值”標準和“總資產+總收入”標準。自此之後,納斯達克全國市場上市標準沒有進行過大幅修改。其中,2001年進行過小幅修改,即將資產類指標“淨有形資產”修改為“權益資產”,並再次上調了門檻值。
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2006年才成立,成立時其基本上是照搬了紐交所當時的上市標準,即“稅前利潤”標準、“市值+收入+現金流”標準和“市值+收入”標準,但是門檻值略高於紐交所。2008年紐交所增加了“市值+總資產+股東權益”的標準,2010年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也增加了相同的標準,同樣設置了略高的門檻值。
對我國交易所市場發展的啟示
納斯達克經常調整上市標準以適應經濟發展、上市資源特征和競爭等方麵的變化。20世紀末,美國經濟環境和產業發展發生了顯著變化,包括:
美國第五次並購浪潮開始真正進入高潮,並購成為當時企業快速成長主要方式,但是由於美國當時會計相關規定,並購產生的商譽不屬於淨有形資產的,導致很多企業難以達到淨有形資產的門檻值。
1996年美國頒布了電信改革法案,長期以來處於嚴格管製下的電信業開始自由競爭,並進入一段高速增長期,融資需求高漲。據Thomson Financial統計,當時電信公司的銀行貸款和債務發行規模居各行業之首。但是資產負債率高、高折舊等特點導致電信類公司難以滿足淨有形資產或淨利潤的門檻值。
為適應形勢變化,納斯達克1997年推出了“市值標準”和“總資產/收入標準”。另外,紐交所也在同期放鬆了盈利要求,1995年推出“現金流/市值/收入標準”,1999年推出了“市值/收入標準”。
經過優化和調整後的上市標準對於吸引新的上市資源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以2009~2011年IPO企業為例,“市值標準”或“總資產/收入標準”為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吸引的企業數占比約37%,而“非盈利標準”為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吸引的企業數占比約45%。而且從對樣本企業上市後的表現分析結果來看,是否盈利與企業上市後表現並無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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