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活動
聯係我們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信興廣場主樓1311-1312單元
電話:0755-25624648
網址www.chinazclh.com
郵箱chinazclh@163.com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活動 >> 公司新聞 >> 聚焦不同架構下的中國企業如何搭建境內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聚焦不同架構下的中國企業如何搭建境內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導LEAD語

在科技創新逐漸成為中國發展全局核心的時代背景下,人才正逐步成為中國企業真正也是最重要的資源。為了吸引和綁定人才,企業搭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需求日益增長。如何搭建商業上合理,法律上合規的境內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因此對企業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將根據中國企業的常見架構,對采用不同架構的中國企業如何搭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設計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中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兩個方麵展開討論。

跨境架構企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由於中國特殊的外商投資準入限製,許多中國企業,特別是電信、媒體和科技(Telecommunication, Media, Technology,合稱“TMT”)行業企業,常通過搭建VIE結構的方式來實現境外融資、上市。對於搭建VIE結構的公司來說,授予員工的權利應對應境外母公司,即未來上市主體的股份,因而需要在境外搭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我們將以開曼公司作為境外母公司為例,解釋境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模式及相關概念,並進一步分析境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搭建中需要重點把握的關鍵問題,供各位讀者參考。

1搭建模式

搭建境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首先需要明確采用哪種模式,主要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預留該模式下,開曼公司需先行預留而不實發一定數量的普通股,作為激勵股權。激勵對象在行使期權後,將成為開曼公司的直接股東,從而享受相應權益。該模式最為直接,但後續可能因激勵對象數量較多而帶來頻繁變更股東名冊和由此引發的種種不便,股東數量較多也不利於公司決策與治理。

第二種,搭建持股平台該模式下,公司新設境外實體作為持股平台,由開曼公司向持股平台實發激勵股權,激勵對象行權後成為持股平台直接股東,從而間接持有開曼公司股權。采用該模式有利於公司控製股東人數,便於決策與治理。

第三種,代持。該模式下,開曼公司通常將激勵股權實發給境外持股平台或創始人,激勵對象行權後,與境外持股平台或創始人簽訂代持協議,通過代持協議取得相關權益。代持模式與搭建持股平台模式類似,有利於公司決策與治理。

2實施步驟

在明確了搭建模式後,公司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可分為以下步驟:

第一步,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方案。開曼公司需首先製定並審批通過一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方案,詳細記載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細節。方案中亦會設置一名管理人(通常為境外母公司的董事會),所有根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期權的行為都需要管理人的同意。

第二步,授予。管理人與激勵對象簽訂授予合同,授予激勵對象未來可獲得一定數量開曼公司股權權益的期權,管理人同時會在合同中確立行使該期權的行權價格,以及期權的歸屬期。

第三步,歸屬。授予的期權在授予當時處於不可被行權的狀態,需根據歸屬期逐步達到可被行權狀態,常見的歸屬期為分4年勻速歸屬。

第四步,行權。期權歸屬後,激勵對象可就已歸屬期權向公司提出行權,在滿足行權條件後,激勵對象支付行權價格,公司相應發股。

3其他注意事項

轉讓。在激勵對象行權前,授予的期權不可轉讓,激勵對象在此期間也不享有股東權利。隻有行權後,激勵對象才具有“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包括轉讓股權,但此等股權轉讓通常受到公司優先購買權的限製。

離職。如激勵對象在完全行使期權之前離職,在非因其過錯導致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時間內(通常為3個月)可行使已歸屬期權,未歸屬部分期權會自動喪失;而在因激勵對象違約或其他過錯導致的勞動關係終止的情況下,員工通常會喪失全部未行使的期權,無論是否已經歸屬。

托管。預留模式下,激勵對象行使期權後,出於管理便利,開曼公司一般會要求激勵對象將股權交由公司托管。托管帶來的好處包括,開曼公司未來上市時,可以代替激勵對象將激勵股權一並出售給二級市場,激勵對象可直接獲得轉讓後的淨值。

稅務。考慮到部分境外法域稅法對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有特殊的要求與規定,如公司有員工需根據境外稅法納稅,我們建議公司就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時間、行權價格、及授予類型等谘詢當地稅務專員。

 

4中國外彙管製問題

除以上需特別關注的問題以外,搭建一個完整的境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還需要考慮中國外彙相關法律政策的限製與要求。盡管向境內員工發放期權激勵時不受到外彙管製,一旦境內員工根據境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行權,需取得境外公司股權時,則將麵臨這一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彙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彙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對於境內中國籍員工通過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在境外公司持股,外彙相關法律政策對於境外非上市公司與境外上市公司的外彙登記有不同規定。

對於境外非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2014年7月4日國家外彙管理局頒布的《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第6條規定:“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製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動關係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可到外彙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彙登記手續。”

對於境外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2012年2月15日國家外彙管理局頒布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2]7號)(以下簡稱“7號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境內員工需通過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彙登記。

根據目前實務經驗,境外非上市公司的境內員工通過外彙管理局或者銀行辦理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外彙登記手續尚不具有普遍可操作性。因此境內員工在公司上市前根據境外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行權可能存在障礙。與之相對,境外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外彙登記的辦理是業內慣常操作,有較為清晰和詳細的辦理規定。

 

境內架構企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對於沒有境外架構,不需要在境外搭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企業來說,如何在中國法律法規框架下實現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作用和意義,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命題。境內企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在原則、宗旨、處理方式等方麵,與境外企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基本是一致的。

境外企業為避免因通過老股轉讓或發新股的方式向激勵對象給予激勵股權而稀釋現有股東的權益,往往會在實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之初預留出用於員工激勵的股權。但考慮到境內外法律體係差異,中國公司法要求境內企業實行認繳製,使得境內企業無法效仿境外企業預留部分股份用於未來向員工發股。所以境內公司必須通過搭建員工持股平台或者由現有股東先行代持的方式將公司用於員工激勵的部分股權“預留”。

1員工持股平台

員工持股平台模式是指,公司先行搭建員工持股平台,並由員工持股平台持有“預留”的激勵股權,激勵對象在行權後,通過持有員工持股平台權益份額,從而間接持有公司權益。這是境內企業搭建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慣常方式,原因如下:

第一,境內企業可選擇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創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掌握持股平台的管理權並執行合夥事務,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夥人獲得相應份額的財產權益,這一模式天然地符合公司控製及激勵對象收益的訴求;

第二,員工持股平台的模式優化了境內企業工商變更的流程。激勵對象僅需要在持股平台層麵進行工商變更,創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能夠掌握工商變更的進程,不受境內企業其他股東的影響。

2代持

在通常情況下,代持模式是指創始人代為持有“預留”的激勵股權,在激勵對象行權後,創始人與激勵對象簽署代持協議及一致行動人協議,由創始人為激勵對象代為持有在公司的股權。選擇代持模式的原因如下:

第一,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不超過五十個,在激勵對象人數眾多的情況下,若每個激勵對象在公司直接持股,會導致公司股東人數過多,一方麵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另一方麵也不便於公司管理。通過代持模式,將各激勵對象的股權集中在創始人手中統一管理,便於公司決策與治理。

第二,創始人與激勵對象為一致行動人,便於創始人掌握在公司中的管理權,激勵對象主要取得財產權益。

 

結語

在科技發展、產業更迭、知識經濟盛行的當代,吸引並招攬優秀的員工成為企業發展的重中之重,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重要性也越發凸顯。但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模式,均有其各自的優勢與局限,公司需要從各個方麵加以考量並結合公司自身特點,作出取舍,以選擇一個最適應公司發展內核的員工激勵計劃。我們也期待法律界同仁積極創新,為中國企業,無論是境內企業或VIE架構下的企業探索出一條更為優化的員工激勵模式。

版權所有:深圳市中財聯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粵ICP備11078300號